聚慕 - 专业医疗器械服务商
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 人事招聘 关于聚慕
400-901-5099
全部商品分类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发布:面向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院
发布时间:2024-03-15 09:59:32

质量安全指标占40%,靠科研和论文不灵了。

3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文件显示: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院。

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

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4个维度,分别是: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

评估方式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临床专科(方向)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评估模型,并对各医院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赋值,评估结果以百分制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SCCI)”呈现。

评估使用的数据包括医院报送至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和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等系统的数据。

评估周期原则上为4年。

临床专科是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基本单元,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是医院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对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出,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未能充分理解临床专科的内涵,把学科与专科的概念混淆,在建设发展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过多强调科研和学术产出,忽视了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不符合临床专科建设提升疾病诊疗能力、保障人民健康的初衷。

制定《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通过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打破传统学科和科室壁垒,构建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的多学科融合型临床专科,不断提升相关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能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和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建设成果直接惠及就医群众。

微信图片_20240314164500.png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指导医疗机构明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和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是指医疗机构围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融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是指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临床诊疗客观数据,运用评估指标和模型,对医疗机构某一临床专科进行医疗能力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

有关事业单位、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需要,按要求参与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为评估工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院。

第六条 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

每个类别具体评估临床专科(方向)及其评估操作手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

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制定。

第九条 各省份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国家制定的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省评估指标。

第十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使用医院报送至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和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等系统的数据,原则上不额外增加医院数据报送负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临床专科(方向)评估工作需要,视情况组织各医院核查、补充、完善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临床专科(方向)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评估模型并对各医院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赋值,形成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linical Specialties Capacity Comprehensive Index,CSCCI)。

临床工作量或数据完整性不能满足评估条件的医院,不纳入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形成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并向行业公布。

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无关。

第十三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周期原则上为4年。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优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精准投入资源,促进临床专科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相关数据质量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数据报送和核查机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关临床专科(方向)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评估工作的相关事业单位、质控中心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辖区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微信图片_20240314164951.png

注: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为您找货 · 告诉我们您想要找什么商品?我们将尽快给您答复。
* 商品名称:
* 您想了解:
  • 商品资料
  • 货期
  • 价格
  • 安调
  • 其他
* 手机号码:
*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