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本市对181项医学检验结果、300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实行互认。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含本市在内的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互认规则
互认区域
满足北京市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市。
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区级质控中心按照市级质量评价标准完成质量评价工作的,可列入全市互认范围。
中医机构由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完成质量评价工作(二级及以下中医机构由区级质控中心负责完成质量评价工作)。
满足区域(如:京津冀)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相关区域对应专业质控中心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相关区域。
互认项目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181项(见文末附件1)。参与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共300项(见文末附件2)。参与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应包括医疗机构影像检查产生的、诊疗所需的无损DICOM格式影像和后处理影像以及影像科医生签发的报告。X线平片、胃肠及乳腺钼靶产生的所有图像均需上传;CT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厚层及薄层图像,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MR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检查时生成的各序列影像,对于血管成像、功能性成像等序列,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医疗机构应保证提供的影像检查图像质量,对临床医疗无利用价值的数据,应避免上传,以减少冗余无效数据,节省存储空间。
互认项目随着医疗和信息化发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互认机构
(一)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
(二)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认可。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符合诊断结果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予以认可。
互认标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专业市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北京HR”“京津冀HR”等。需要采用英文标识的,采用互认范围英文首字母+互认标识,如:北京市互认为“BJHR”,京津冀区域互认为“JJJHR”。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患者当前实际病情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较大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五)对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存疑的;
(六)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七)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八)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九)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十)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复查的情形;
(十一)系统数据异常或错误。
互认项目清单
附件:1.北京市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附件:2.北京市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项目清单
(文章来源于HC3i数字医疗网)